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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方法] 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第三章精讲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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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9:08: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租赁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B]
      租赁土地使用权人经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同意后,可将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价出资,但应依按受投资的主体的不同而分别规定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履行主体。企业法人或成立新的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投资的区别,后者租赁土地使用权仍为原租赁人
租赁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B]
      租赁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B]抵押条件:
1)应经土地所用者代表的同意;
2)按租赁合同约定投资开发;
3)取得房地产权证书;
4)非随地上物不得发生转让、抵押外语学习

租赁土地使用权出租,[/B]不需经所有人同意,仍继续履行原国有土地租赁合同
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终止,[/B]基本同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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