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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方法] 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第七章精讲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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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9:08: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三节     [/B]确定土地权利归属的一般原则                  [/B]
一、城市土地国有化原则[/B]
二、国家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可变更的原则
[/B]1、现实中存在的土所有权的转移只能是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归国家所有,而国家所有的土地不能转为集体所有。
      2、国有土地可以由农民集体长期使用,但不能因此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B]
三、尊重历史和现实,分阶段处理土地权属问题的原则[/B]
      50年土地改革(私有化)、56-58年合作化、62年“四固定”,82年《宪法》确定城市土地国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制度,以及《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86年《土地管理法》及《实施细则》
第四节     [/B]确定土地所有权[/B]
一、确定土地所有权的历史沿革[/B]
n50年(一)确立农民土地私有制和国家土地所有制
   《土地改革法》----农民土地所有制
   《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确立国有土地的范围和使用办法,
   《关于填发土地房产所有证的指示》[/B]
n56年(二)初步确立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把社员私有的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私有的土地和牲畜、大型农具等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初步建立“三级所有、队为基础”
      土改中发放了土地所有证的农民私有土地,是建国以来集体土地最初的来源,也是土地集体所有的法律依据。 [/B]
n(三)巩固集体土地“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所有权制度考试用书
   60年《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劳动、土地、耕畜、农具必须坚决实行“四固定”
   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后简称《六十条》)----巩固集体土地“三级所有、队为基础” [/B]
n(四)确立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的制度
    1982年12月,《宪法》----城市土地国有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的条件、审批权限、程序、补偿办法等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86年《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
练习题
1.地权利的四项基本权能为:占有、使用、收益和(  C  )
A转让          B租赁             C处分           D抵押
2.依照我国法律,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客体是( A   )
A城市市区        
B城市规划区   
C城市市区和郊区      
D城市建成区及其边缘地区
3.香港土地批租授予一般用地者的权力系(D  )
A地上权        B永业权          C物业权          D租业权
4、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基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而享有的土地交付请求权,与其依登记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分别属于( C  )
A对世权和对人权
B债权和物权
C自物权和他物权
D人身权和财产权
5、以支付租金或使用金为代价而在他人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权利属大陆法系的( B  )
A地役权        B地上权           C永田权         D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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