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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方法] 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第六章精讲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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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9:08: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三、土地抵押权的主体
     抵押权人  接受以抵押担保债务清偿的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
四、土地抵押权的取得
土地抵押权的取得必须签订书面形式的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
五、土地抵押权的内容及限制
n (一)房产与地产的关系
       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其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抵押。
n (二)抵押物的孳息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孳息。
n (三)抵押权的实现条件
       债务履行期满债权未受清偿或出现其他法定或者约定事由的,抵押权人有权通过拍卖、变卖的方式将该土地使用权及其上的属于抵押人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于第三人,并由转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中华考试网
n (四)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处分限制
       抵押人将其权利转让、出租、作价处资、入股、再次抵押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n (五)土地使用权抵押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租赁合同的关系
n (六)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
       从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或土地收益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n (七)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抵押
       抵押权人若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企业的,须办理集体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出让手续。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应先扣除征地补偿安置费,给付集体土地使用者(放弃此项权利的除外),并扣除出让金上缴国家后,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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