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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方法] 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第六章精讲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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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9: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土地承租权
一、定义
       土地承租权是土地承租人按期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租金而取得的一定期限内对土地使用、收益的土地他项权利。
    几个要点:
    1、权利客体:以土地使用权的存在为前提。
    2、权利内容:承租人取得对土地排他地占有、使用的权利。
    3、租金义务:承担支付租金的义务。www.Examw.com
    4、权利期限:不超过20年
二、土地承租权的客体
      1、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依法可以流转的城市私房用地使用权
      3、没有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但有独立支配价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单独出租,设定土地承租权。
      4、仅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只要达到“三通一平”,达到场地平整,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
三、土地承租权的取得
n (一)关于合同的形式和登记
    1、签定书面租赁合同;
    2、租赁登记备案。
n (二)关于租金
      1、租赁合同中约定租金数额、支付方式、期限等条款;转自:考试网 - [woexam.Com]
      2、租金调整:租金浮动比例和方法,1)依其约定,2)双方协商,3)申请仲裁或起诉;
      3、公有住宅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应当执行国家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
n (三)关于租赁期限
       土地承租期限应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出租人可随时要求收回租赁物使用权,承租人也可随时要求退租;
       以具有使用期限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土地承租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减去土地使用权人已使用期限后的剩余期限;以没有使用期限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土地承租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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