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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方法] 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第四章精讲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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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9: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内容及限制
       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对集体土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
       依用途的不同和权利取得方式的不同,享有不同的收益权、处分权。
五、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终止
国家征用、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节     农地使用权
一、定义
      农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依法以承包或者租赁等方式取得的用于农、林、牧、渔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有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二、农地使用权的主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其他单位、个人。
三、农地使用权的取得
(一)区分不同的承包主体
       主体身份的不同,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也不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直接与发包方签订土地承包协议,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二)承包“四荒地”土地的特殊规定(可招标、拍卖、协议)
(三)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内容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法订立的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我考网(www.woexam。com)
      发包人权利主要有:
     1)依法维护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不受侵犯。
     2)依法享有农民集体土地的收益权。
     3)依法具有监督管理权。
     承包人权利: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处分权、收益权;义务:保护土地和按合同约定用途合理利用土地;按合同支付承包费、提留款等;依法纳税
(四)承包期限
      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为三十年。
      荒山、荒地、荒丘、荒滩等未开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可由双方在合同中协商确定。
(五)承包土地的调整
      1、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2、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3、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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