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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方法] 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理论与方法第七章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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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9: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理论与方法第七章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制度[/B]
一、管辖范围: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有其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二、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处理。
三、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1跨县级行政区域的;2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有关部门转送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1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2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3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4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5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五、国土资源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1国务院交办的;2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六、申请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条件:1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人应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依据;2申请人申请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即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七、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2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3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
八、受理的时限: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申请后,首先要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并在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九、受理: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十、不受理: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办的争议案件,按照本条有关规定审查处理。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的案件包括:1土地侵权案件;2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3土地违法案件;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5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十一、证据的类型:1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2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征用、划拨、出让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3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4人民政府或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5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十二、调解书及其效力:1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争议的主要事实;协议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同时,双方当事人要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后生效。
2生效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记的依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B]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并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3对经过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或者双方反悔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十三、处理决定及其效力:处理的时限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
十四、调查处理意见的主要内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2争议的事实、理由和要求;3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等依据;4拟定的处理结论。
十五、处理决定及其效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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