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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方法] 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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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9: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B]
案例1
某村原有在册土地1000亩,1983年国家建设将该村在册土地全部征用,农村居民全部转为城镇非农业人口,但原村集体尚未在册土地300亩及仍继续使用的原村办企业用地和农民宅基地未办理征用手续,请问现对这部分未在册土地及原村办企业用地和宅基地如何确权。
答:1、国有土地使用权
2、根据《确权规定》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农村居民全部转为城镇非农业人口,其被征用的土地属国家所有,继续使用原村土地的原村民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案例2
某铁路局所属铁路货场有20亩土地,1962年由于铁路改线,闲置不用,当地农民陆续开垦种植农作物至1978年。1980年县人民政府将该20亩土地划给县商业局建设商品批发市场并使用至今,现铁路、县商业局都要求登记发证,土地管理部门如何处理?
答:给县商业局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确权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施行之前重复划拨或重复征用的土地,可按目前实际使用情况确定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
案例3
华侨张某在上海有院落一座,占地600平方米,其中后院正房四间,前院配房六间。1966年,张某探亲出国后侨居国外,房产由房管部门管理。1972年,当地街道将前院配房拆除并改造为图书室,后又改办为张某要求归还房屋土地产权,请问,土地管理部门如何处理?
案例4
某国有企业1983年与某农民集体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共租耕地30亩,每年支付租金2000元,租期20年,该企业在其中20亩土地上建了永久性厂房,其余10亩作为存放货物场地。目前,该土地尚未进行土地登记,现农民认为租金太低,要求增加,否则要收回土地。企业认为有合同为证,不愿增加租金,也不能退回土地。农民诉至法院,认为当初租地违法,所签合同无效,要求收回土地,法院已将此案移送土地管理部门处理。请问,该30亩集体土地如何处理?
答:根据《确权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发布之前,全民所有制单位租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退还10亩农民集体耕种,所有权仍属于农民集体;已建成永久性建筑物的20亩土地,由企业按租用时的规定,给企业补办手续,土地归国家所有。
案例5
某镇卫生院自1964年建院以来,先后征用乙村土地30亩,办理了征地手续,支付了相关补偿,并持有征地批文和支付凭证,但实际使用其中的18亩土地。2001年,卫生院因扩建需要,要求乙村归还其余土地。乙村认为该土地一直由其使用,依法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简要分析30亩土地权属如何确认。问,应如何确认这30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答题要点:
1、根据《土地管理法》和《确定土地所有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征收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故甲镇卫生院对其实际使用的18亩土地依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2、甲镇卫生院对其实际使用的18亩土地依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3、根据《土地管理法》和《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征而未用的土地,两年以上未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交由原农民集体继续耕种,使用者享有国家土地使用权,故甲镇卫生院征而未用的12亩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对乙村可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
案例6
甲村第一村民小组1975年起开始使用第二村民小组50亩耕地,1990年,第二村民小组向第一村民小组提出归还土地的要求,但第一村民小组未予理会。2003年,国家建设征收甲村包括中将第一村民小组列为该50亩土地的补偿支付对象的事实,第二村民小组提出异议,认为自己应该是该土地的所有权人,理应享有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
简要分析50亩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及土地补偿费如何分配?   

答题要点:1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第21条,第一村民小组虽连续使用第二村民小组的耕地20年,但在此期间第二村民小组曾向第一村民小组提出过归还的要求,因此,该土地的所有权应属于第二村民小组。
2.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土地补偿费应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进行支付,因此,该50亩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应分给第二村民小组。



案例7
1990年,市农贸办提出征地申请,市政府发文批复,同意市农贸办征用甲村宅基地4亩,划拨大沙坝处国有沙滩43亩作为市蔬菜水产种育用地,甲村对此提出异议,并提供了对大沙坝43亩沙滩地享有土地所有权的证明文件,国土局经多方调查和调解后,由农贸办再支付甲村13亩沙滩地的补偿款,并依法补办过程中双方曾多次发生争议,1996年,甲村再次向国土局提出该30亩沙滩的确权申请,对该沙滩地主张所有权,市农贸办则以市政府批复为依据,对43亩沙滩地主张土地使用权。
请对该争议地如何确权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
答题要点:
1、1990年,经批准补办征用的13亩耕地确定为国有土地,其使用权确定给市农贸办。
2、大沙坝30亩沙滩地未经征收,应依法确认给甲村农民集体所有。
3、市人民政府将属于农民集体的43亩沙滩地作为国有土地划拨给市农贸办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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