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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方法] 土地代理人丛书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第五章(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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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9: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四节 立法构想
  一、立法上确定空间权的意义
  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与完善,房地产市场的有序建立以及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确立,同一宗土地在空间分布上出现多个使用权主体已成为普遍存在的客观现实,有关“空间权”的问题日益突出。然而我国法律制度中却无空间权的明确规定,与之相关的立法与学术研究也尚处于起步阶段,这与我国利用开发空间的现状极不相符。因此,确定空间权制度,对空间权进行立法构建,对于解决我国土地实践中的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1、空间权的确定可以界定土地权利归属,明晰各方法律关系,实现定纷止争。www.examw.com
  空间的多层次性使得多个权利主体可以分割使用同一地表上下的空间,使空间使用权可以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中分离出来,由非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享有。但每个权利主体只能对各自所有和使用的特定范围的空间行使相应的权利。此外,为了充分利用土地空间,在已经设定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土地上仍可以设定空间使用权,由此产生土地所有权人与空间使用权人、空间使用权人与土地他项权利人之间平面或立体的相互关系。引入空间权概念,对其权利义务内容予以立法规范,各权利主体的法律关系得以明晰,权利性质和范围得以界定,能够避免不同空间权人权利行使时的利益冲突,减少不必要纠纷的发生。
  2、空间权的确立可以避免资源浪费,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规范经济秩序。
  我国土地资源相对不足,城市人口稠密,生产、生活的空间极其短缺,在城市化进程中,各种主客观原因造成的“空间浪费”现象严重,尤其是在商品经济发达的市区对空间的利用更为迫切;利用空间发展房地产市场导致了大量空间权属纠纷的产生,建立、完善空间权制度,并在立法上给予确认,将促进健全的房地产市场的建立与发展。此外,规范人们按照法定的空间秩序进行经济生活,能够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提高人们积极开发利用空间资源的意识。
  3)空间权的确立可以维护国家利益,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空间权确立后,国家作为空间所有权人得以出让、租赁等方式将空间让与他人使用,并可收取相应的空间使用权出让金、租金。空间有偿使用制度的确立,无疑可以促进国家财力的增长。
  二、立法中明确规定“空间使用权”www.ExamW.CoM
  空间权依其性质可划分为空间所有权和空间使用权。我们建议立法中仅对“空间使用权”专章或专节规定是基于我国土地制度特殊性的考虑。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土地所有权由国家或农民集体享有,而土地所有权及于地表之上的空中或地表之下的地中,空间所有权亦只能由土地所有权人即国家或农民集体享有,其权利属性不因所负担的使用权享有主体的不同而改变。此外,空间所有权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对空间进行排他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因此,空间所有权属于绝对性、支配性的自物权,空间所有权的内容可由土地所有权的相关法律规范调整,无单独规定之必要。
  因“空间”概念的引入及对“空间”的开发利用,土地的使用由平面扩展至纵向。我们所言“空间使用权”实为“土地空间使用权”,“空间”仍为广义“土地”的一部分,但因土地空间的可独立支配性,能够与地表相分离,被规定上下范围,以该一定范围为独立客体设定有别于土地使用权(传统地上权)的用益性财产权。所以,命名其“空间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和空间使用权的区别:
  1、两者存在着范围上的不同。土地使用权是以地表及地表上下一定范围的空间为客体而成立的限制物权;空间使用权的用益范围仅是地表上空或下层一定范围的立体空间。为了满足土地使用权人对土地实际利用的需要,承认其权利客体包含地表上下一定范围的空间是必要的,然而我国立法无空间权的规定导致了实践中两种权利的“空间范围”并不明确,因而在权利行使中产生纠纷。为减少不必要的纠纷,保护权利人的利益,避免权利的享有将形同虚设,立法中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人享有的依附于其使用权的空间范围是我们的一个立法构想。此范围之外的空间属于独立意义上的“空间使用权”的客体。
  2、两者的着眼点不同。传统土地法的土地使用权人对以地表为中心上下一定范围空间的支配权是土地使用权效力当然及于的范围。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目的在于对地表的开发利用,但因地表与上下空间物理上相连的客观事实以及为权利人享有地上物的所有权和充分行使使用权的必要,权利人自然享有一定范围空间的支配权。然而,此项权利的存在仅是实现土地使用权所必须,因此附属于土地使用权而作为其组成部分;而空间使用权是独立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具有新的权利内容的使用权,它着眼于对土地立体空间的利用。它是因建筑物或工作物的所有、使用而对地表之上的空中和地表之下的地中一定范围的空间享有的权利。
  3、两者存在的前提不同。土地使用权的行使仅及于其直接支配的地表及其上下一定范围的空间,它的存在仅要求该客体范围可被权利人利用。然而空间使用权人为了实现对空间的使用,必然需要使用地表或不同层次的空间,如通行地下商场的出口、使用地下三层空间建筑物的权利人通行于上层空间进入地表。此外,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即使目前最先进的建筑技术也无法实现空间建筑物独立的悬浮于地表,它总是通过某种方式将其重力牵引至地表而依赖地表的支撑。虽然空间使用权以空中或地下一定范围为其直接的支配客体,但空间使用权的存在和行使则要求地表及其设定使用权的各层空间均具有利用的可能,其效力及于地表和立体空间的多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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