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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方法] 土地代理人丛书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第六章(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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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9: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二、耕作权
  (一)耕作权的概念
  所谓耕作权,简单地说,就是在他人土地上进行种植活动并获取收获物的权利。实际上,作为土地他项权利的耕作权也是我国的特殊现象。具体说,根据已有的实践,这种权利具有如下特点:(1)它是农民在土地被国家征用以后,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在已经明确了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继续种植农作物或林木的权利;(2)作为耕作权标的物的土地,包括闲置未用或者使用有余的国有土地,以及在满足建设用途的前提下能够用于农业耕种的土地(如铁路、公路两侧保护用地,大型靶场、实验场用地等等);(3)耕作权人进行种植活动,不得妨碍土地使用权人对土地的正常使用;(4)耕作权一般为无偿利用权,耕作权人无需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任何租金或报酬;(5)耕作权一般无期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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