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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方法] 土地代理人丛书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第七章(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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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9: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五节 确定土地使用权
  确定土地使用权是土地确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土地价值日益彰显,土地使用权以及建立在使用权基础之上的土地他项权利已经成为社会成员最重要的财产权利。因此,依法确定土地使用权,既是法律赋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职责,也是权利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础。一宗土地的所有权确定之后,接下来一般是确定其使用权,包括确定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和归属,即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要进一步确定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要进一步确定其集体土地使用权。
  一、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
  前已述及,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十分广泛,不仅包括中国公民和法人组织,还包括外国公民和非法人组织;不仅包括城镇居民,还包括农民。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多种多样,包括出让、划拨、租赁、国家作价(出资)入股,以及解放初期的接收、沿用等,以及土地使用者依法转让、继承、接受地上建筑物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广泛的使用权主体和众多的使用权取得方式,使得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十分复杂。
  按照《国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根据我国多年来的确权实践经验,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要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一)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般性情况中 华 考 试 网
  1、土地使用者经国家依法划拨、出让或解放初期接收、沿用,或通过依法转让、继承、接受地上建筑物等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可确定其国有土地使用权。
  2、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或土地及租赁土地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可确定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权。
  3、因原房屋拆除、改建或自然坍塌等原因,已经变更了实际土地使用者的,经依法审核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者;空地及房屋坍塌或拆除后两年以上仍未恢复使用的土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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