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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方法] 土地代理人丛书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第八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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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9: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二节 制定《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目的和意义
  一、土地权属争议的基本情况
  据统计,全国每年发生约5万起土地权属争议,涉及宗地10多万宗。许多土地权属争议由于情况复杂、权属来源资料缺乏、争议时间长,处理起来难度很大。争议范围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国家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其中,国有土地权属争议中军队、宗教团体、铁路之间的争议较多。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中,主要是宅基地纠纷。同时,农民集体之间的土地所有权争议增多。目前,土地权属争议呈逐年上升趋势。主要原因是由于土地权利的经济价值不断显化,人们对土地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在农村,农民视土地为命根子,寸土必争。其次,在土地承包时,一些土地界线不清,承包手续不全,留下了不少的隐患;在城镇,土地价值显现,寸土寸金,纠纷不断。同时,大量的历史遗留案件和问题,也是土地纠纷增多的原因。有的地方甚至发生械斗,造成严重的人员死伤,已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人民生活、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以至党和国家的威信和社会的安定。许多土地权属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一方面影响了土地权利人正常地行使其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另一方面也给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一些不稳定的因素,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蒙受巨大损失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和社会稳定带来不良后果。
  自1986年我国土地管理体制改革及《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后,全国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坚持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从维护争议双方共同利益出发,在调处土地权属纠纷的过程中,以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为依据,严格按照受理、调查、调解、处理等程序,为政府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及时化解了矛盾,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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