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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方法] 土地代理人丛书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第八章(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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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9: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二、制定《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目的和意义
  土地是民生之本,是立国安邦的基础。土地权利是土地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确定土地权利归属,及时调处土地权属争议,是法律赋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土地权利的确定与争议调处,涉及土地权利人财产权利的保护和社会稳定,并直接关系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是一项复杂的、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才不至于在工作中出现偏差和失误。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后,各级人民政府对出现的大量土地权属争议进行了处理,但一直缺少一个统一规范的办案程序。为了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提高办案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但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实体性规范,还要有一个程序性规范。1995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根据《土地管理法》,制定了《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原则和程序。2003年,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土资源部在对1995年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的基础上,颁布了新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了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土地权属案件的具体程序和争议双方在处理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便于人民政府依法、正确、及时地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便于争议双方行使申诉中的权利,保证《土地管理法》和与土地权属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它对于人民政府及时、正确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保证土地确权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土地合理利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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