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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方法] 土地代理人丛书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第八章(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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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9: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三)调解书及其效力
  1、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争议的主要事实;协议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同时,双方当事人要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后生效。
  2、生效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记的依据考试用书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并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3、对经过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或双方反悔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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