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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方法] 土地代理人丛书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第八章(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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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9: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因此,在争议解决中,可以针对具体的历史情况,将《土地改革法》、《六十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等历史性文件和《确定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规章,作为认定不同历史时期法律关系事实及其合法性的依据。
  第四节 土地权属争议的管辖转自:考试网 - [woexam.Com]
  一、管辖的概念
  管辖:是指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承办土地权属争议的权限和范围。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管辖是根据以下原则规定的:第一,有利于公正处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便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协调,依法处理;第三,便于当事人行使申诉权利;第四,尽量把土地权属争议解决在基层;第五,有利于减少上报下传层次,提高办事效率。
  原则上,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权属争议。但也根据案件性质、影响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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