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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方法] 土地代理人丛书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第八章(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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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9: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三、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
  (一)调查的概念
  调查是指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承办人,对争议事实进行查证的行为。调查的目的是弄清案件事实。
  (二)调查中证据的取得
  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调查过程中,证据的取得方式主要有两种:
  1、由当事人提供 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土地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及时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证据。
  2、由承办人调查取得 承办人在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过程中,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取证。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也可以直接调查取证。在实地调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现场。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部门派人协助调查。
  (三)证据的类型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证据要进行核实,对当事人的提供的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1、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考试用书
  2、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用、划拨、出让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3、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
  4、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
  5、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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