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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方法] 2012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理论与方法第一章(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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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9: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土地均田制 自东汉黄巾起义(公元184年)至北魏孝文帝太和元年(公元477年)实行均田制。均田制历经北魏、北齐、北周、隋唐及至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杨炎为宰相,实行两税法时,均田制结束。
  均田制是将土地分为露田和桑田。露田栽种普通作物,是日后需上交的土地;桑田则是种植桑树、榆树、枣树等经济作物的土地,是永业田,无需归还。均田制是与户籍制相结合而实施的。当法制健全、执法严格时,分田、收税等工作都井然有序。若政治腐败,则人民赋重役繁,百姓苦不堪言,且贪官污吏滋生,均田制就不复往日的功效了。
  3.土地私有制的恢复和巩固 均田制失败之后,土地私有制恢复。农民收入中除了必须支付赋税外,还须支付地租而且地租大大高于赋税。在恢复后的土地私有制状况下,“开元之初,已不能制,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恣行并吞,莫瞿章程。贫弱之人,不克保其田业。相沿既久,为弊渐深。驯至富者兼地数万亩,贫者无容足之居。……有田者坐食租税。京畿田亩税五升,而私家收租亩一石。私租之重。二十倍于国课。……小民重困,衣食不继,而富豪显宦则侈泰自若。”
  这种土地私有制持续的时间很久,直至明清时期,达到私有制的顶峰期。考试用书
  明代土地关系仍沿用宋制,国有土地与私有土地同时并存。其中,屯田是明代国有土地的主要组成部分,当时的屯田有军屯、民屯、商屯、戌罪屯、赎罪屯等。同时,皇亲、贵戚、宦官等占有大量庄田,出现了大地主阶级土地所有权。
  清朝建立后,清朝皇室、八旗宗室、八旗官兵通过执行圈地令强占土地作为诸王及八旗兵丁的私产,即“旗地”。同时,清朝仍沿用宋元明的旧制,实行土地私有制和屯田制。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政治变迁,官田、屯田渐渐为官吏、地主、商人、高利贷者所收买或侵占。因此,私有土地权日益扩大。
  4.半封建半殖民地土地制度 鸦片战争以后中国近代土地所有制发生了一些变化,主要表现在:
  (1)国有土地进一步私有化。鸦片战争以后特别是辛亥革命以后,官地、旗地的典卖现象很普遍,原来掌握在封建国家、皇室、贵族手中的土地已逐渐转移到私人即地主手中。这种官公田的转化,扩大了地主私人占有土地的范围,强化了地主制经济。
  (2)地主阶级构成发生变化,土地私有更集中。军阀官僚地主和商人高利贷地主的比重增大,大地主阶层不断扩大,中小地主日趋没落。太平天国革命失败以后,出现了一批镇压农民革命的大军阀官僚地主,如湘军头子曾国藩、淮军首领李鸿章等。辛亥革命后,在各派军阀割据及统治下,又出现大批军阀官僚地主,如北洋军阀头子袁世凯、段棋瑞和张作霖等都占有万亩以上的土地。后来的新军阀蒋、宋、孔、陈四大家族,上台后也很快成为全国最大的地主。
  (3)帝国主义在我国的占地具有殖民地的性质。鸦片战争以后,帝国主义国家在我国划分“势力范围”,占据城市土地为“租界”。此时的土地制度已带有殖民地的性质。
  综上所述,土地所有制度的变迁是与当时的社会制度和经济制度相适应的。同时也是为了解决当时的人口与土地之间的矛盾应运而生、应时而变的。
  二、新中国地权制度的形成
  (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沿革
  1、农民土地所有制的建立 建国以后到1952年的土地改革,实现了在1950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提出的目标:“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工业化开辟道路。”通过改革,到1952年底,已使3亿无地或少地的农民获得了6700万公顷土地,建立起以“耕者有其田”为特征的农民土地所有制。
  这种以农民土地所有制为核心的农村地权制度是最适宜当时的农业生产条件、农村产业特点和农民利益取向的制度安排,因而在当时产生了极为显著的成效。
  2、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建立 1952年,中国工业化、城市化过程刚刚开始。1953年,新一轮的农村土地制度变迁便启动了。为了适应当时实施的优先发展工业的战略,建立起了相配套的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人民公社制度和城乡分隔制度,具体体现在土地制度的变迁上,则是建立起了传统的土地集体所有制——“三级所有、队为基础”。
  3、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建立 70年代末,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为发端在全国展开。在农村实行土地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被重新唤起。农业生产效率大大提高。
  这时期的农村地权内容由原来高度集中的土地所有权分化出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经营权等各权种。这种地权制度的内容安排由于适应当时的农业产业特性并有利于小农家庭经济体制传统优势的发挥,其经济效益是极其显著的。
  (二)城市地权制度的演变
  1、城市土地国有化奠基时期 在1949一1952年间,人民政府成立,相继没收了国民党政府的地产和官僚资本家、大地主、战争罪犯等的地产,将其转为国有,奠定了社会主义城市土地国有化的基础。这一时期城市地权除了取消了永佃权和永租权外,基本沿袭了解放前的构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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