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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方法] 2012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理论与方法复习指导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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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9: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可变更的原则
国家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可变更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1)土地所有权的买卖、赠与、互易和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投资,均属非法。现实中存在的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只能是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归国家所有,而国家所有的土地不能转为集体所有;
2)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由农民集体长期使用,但不能因此而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考试用书
195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暂行纲要》第十四条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如果愿意在国有荒山荒地,采用水土保持措施以发展农、林、牧业生产,可以提出使用土地的面积、界址和经营方案,经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后长期使用”。
《土地管理法》曾规定,“开发国有荒山、荒地、滩涂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使用。”
1988年的《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对于国家建设征收后,由于种种原因又退还给原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原国家计委、国家建委1973年6月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有关在基本建设中节约用地的指示》中指出:“对于征而不用、多征少用、早征迟用的土地,都应当退还当地人民公社和生产队耕种。退还时不要收回补偿费,但土地所有权仍属于国家。”
耕作权的终止
耕作权因下列原因而终止:考试用书
1)由于国家建设需要或用地单位的正当需要,原为耕作权标的物的土地已不宜或不能用于耕种;
2)耕作权人放弃耕作权的(弃耕撂荒的,视为放弃耕作权);
3)耕作权人违反有关义务或限制,或以其他方式滥用耕作权,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的。
因耕作权的终止,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免除耕作权的约束。耕作权终止时,土地上现有农作物的所有权仍属于原耕作权人。如该农作物尚未成熟,可允许在土地上保留该农作物直到收获;因建设需要不允许保留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原耕作权人支付青苗补偿费,但是,协议或法规另有规定的不在此限(例如,按照上述1965年5月铁道部文件,铁路部门在收回土地时不负补偿义务)。
例题:耕作权的效力有( BCDE )。
A.耕作权人对土地的耕作利用通常是有偿的
B.耕作权人对于妨碍其正常耕作或者损坏其农作物的行为,有请求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的权利
C.耕作权可以转让、继承
D.耕作权人享有对他人土地进行耕作利用并获取耕作收益的权利
E.耕作权人应当遵守法律、协议为保护土地使用权人的财产和土地使用利益而对耕作行为的限制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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