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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方法] 2012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理论与方法第一章(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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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9: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公有的土地,就有公有土地利用的问题。美国大部分土地是实行有偿使用的,包括公有土地的利用。联邦政府为了国家和社会的公益事业,需要占用州属公有土地,也要通过交换或购买取得。而联邦公有土地,包括地下矿产、水资源的使用也是有偿的,该类土地的出卖、出租收入,是联邦政府第二大财政来源(仅次于税收收入)。
  可见在美国没有我国所说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土地的使用主要是有偿的。美国无划拨土地使用制度的原因,我们认为主要是基于如下理由:
  首先,美国是联邦制的国家,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关系不象单一制国家那样紧密。州政府有较大的独立性。因而,在财产关系上,两者间的财产权是相互独立的。即使两者拥有的土地都是公有性质的,但却互不能随意占用。另外,美国联邦政府与州政府财政上联系也不大,各自要靠自己的财政收入维持政府的运作,土地使用权收益就给他们带来很大收益。
  第二,美国是一个市场经济发展非常成熟的国家。该种经济体制的调节作用在美国很完善,而且市场调节土地利用也有利于防止腐败的滋生。同时,市场调节也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制。经济刺激手段是美国进行国家管理最常用的,不仅在土地利用中是这样的,在司法体系及执法体系中也存在大量的经济刺激手段,如在环境管理中的排污权交易制度。www.Examw.com
  第三,有偿使用土地也是为了给土地使用者一个较为独立的地位。在无偿使用土地制度下(如我国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使用者仅是对土地利用,其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主体,而要依附于所有者,这样就给了所有者干预使用者的机会,不利于使用者积极性的发挥。美国是一个崇尚个体自由的国家,它不能容忍国家对经济主体过多的干预,因而其土地使用全是有偿的(其政府机关用地实质上是所有人使用土地)。
  加拿大
  ①土地所有制。加拿大现行土地所有制为联邦公有、省公有和私人所有三种形式。联邦和省公有的土地共占国土面积的90%,私人所有的土地占国土面积的10%。但全国的城市土地、上好农田、牧场等经济效益较高的土地,基本上都被私人占有。
  ②土地使用制。加拿大规定个人对私有土地拥有充分自由的支配权及继承权,私有土地可以自由买卖,任何个人都可以通过买卖和租赁方式从政府手里获得新的土地,并通过对所获土地的投资开发和转移来获得超额利润。政府使用私人土地须向私人购买。联邦政府为全国办事,需要用地,有权征用省公有土地,但必须是有偿的。对于省公有土地,一般经过规划后处理给私人。处理的方式有三种:1)地所有权处理,即出卖(永久处理);2)土地使用权处理,即出租(短期处理);3)土地通行权处理,即不处理地表,而出租地下管线埋设权。
  日本
  日本自明治维新后就将土地的封建领主所有改为了土地私人所有,这种土地私人所有制据日本人自己解释为:“是一种法律上承认个人或私人可以占有土地的制度,但并不意味着全部土地都为私人所有。” 日本现行的土地所有制主要分为三种形式,即国家所有、公共所有、个人与法人所有。其中,日本国有和公有土地大部分是山林、河川、海滨地,占其土地总资源的比例很小。因而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并不是很发达的。且国有土地和公共土地主要是为国家及国民的利益而使用的,更强调对生态的保护。日本的非所有人利用土地主要体现在其民法的地上权和永佃权中。如《日本民法典》第265条规定:“地上权人,因于他人土地上有工作物或竹木,有使用该土地的权利。”第270条规定:“永佃权人有支付佃租,而在他人土地上耕作或牧畜的权利。”第272条规定:“永佃权人可以将其权利让与他人,或于其权利存续期间,为耕作或牧畜而出租土地。但是,以设定行为加以禁止时,不在此限。”
  日本这样的土地制度,与其历史背景有关。明治维新前的日本封建势力很强,其要想走上资本主义道路就必须变革其制度,而首要变革的就是土地制度。日本土地制度的变革是巨大的,目的是为了较彻底地清除封建制度的残余。因而日本将土地主要是转化为私人所有。但我们也因看到,日本对私人所有土地的使用也是有很大限制的,主要是为了公共利益,但这不是我们这里要讨论的,就不再详述。
  新加坡
  新加坡的土地所有制主要有国有制和私有制两种形式。其中,国有土地又分为两种形式:国有土地和公有土地。两者的共同点是,其土地主要用于公共目的,都可以出售或长期出租。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由土地局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它包括尚未开发利用的土地,如暂时闲置的土地、围海造地增加的土地等;公有土地的所有权虽然仍属于国家,但业权已经归属法定局或其他社会团体,因此,一般是正在使用的土地。新加坡的土地资源大部分是国有性质的。
  新加坡的国有土地使用制度较为发达。其土地使用制度除少数历史遗留的有私人永业权外,采用有限年期土地使用制度。新加坡有类似于我国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但其称为“国有土地割让”,“割让土地是新加坡政府为发展公共、公益事业需要使用国有土地,采取分配划拨和招标出让的办法提供使用的作法。” 但新加坡的土地使用是有偿的,即使是公益事业用地也是同样,只不过对这类用地可以优惠,象征性地收一点,但不能免费。如其《土地官员手册》2.5.1条规定:“按照现行政策,将国有土地割让给政府资助的学校,切其中一半以上用作操场或其他内司的旷地,应按足以补偿租金的一半收取地价,此外,每年还须交纳象征性土地使用费12新元。”2.8条规定:“如果基础生产局根据农业政策实施农业计划,须将国有土地用于商业性养猪、养鱼等经营时,土地的租期为10—15年,租金为市场价的6%,或根据具体情况收取地价。” 当然,政府机关用地是不需交费的,因为政府是土地的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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