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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方法]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理论与方法辅导(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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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9: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土地权利概念[/B]
      [/B]土地权利[/B]是指权利人按照法律的规定直接支配土地的权利。[/B]
      [/B]支配[/B]是直接对土地实施取得利益的各种行为。
       土地权利的四项基本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B]。
占有[/B]指对土地事实上的管领,也即实际控制的权能。
使用[/B]指按照土地的性能和用途利用土地。[/B]
收益[/B]指获取土地利用带来的经济收入。
(一)是利用土地的自然属性获得收益,如在耕地上种植农作物直接收获粮食;
(二)是依一定法律关系的存在而获得收益,如把土地出租而收取租金等。
处分[/B]指权利人依法对土地进行处置。
事实上的处分指对土地进行实质上的变形、改造等物理上的事实行为。
法律上的处分指使土地权利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如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等。
财产权、物权、不动产物权[/B]
(一)财产权
(二)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支配自有物或者依照授权支配他人的物,直接享受物的收益的排他性财产权。[/B]
(三)不动产物权
物权的分类
    1 、可将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2 、可将物权分为主物权和从物权。
    3 、可将物权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土地属不动产,土地权利主要属不动产物权范畴。 [/B]
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在法律上的区别
       1)权利让与的方式不同。
       2)在设定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上不同。(动产设定质权、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留置权只成立于动产,用益物权只能成立于不动产)
       3)不动产涉诉的,一般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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