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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方法]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理论与方法辅导(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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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9: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B]
(一)转让条件:
1)按合同支付全部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合同完成投资额25%以上;属成片开发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二)权利义务同时移转原则。
       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的同意,经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手续。
(三)转受让的年限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和抵押      [/B]
(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租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出租其权利的,应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完成土地的投资、开发和利用。[/B]
(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
      以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土地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领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同时,还应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完成对土地的投资、开发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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