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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方法]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理论与方法辅导(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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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9: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终止[/B]
(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
(二)依法提前收回
    1、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给予相应的补偿
     2、因用地者违法或违约
(三)土地灭失
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B]定义[/B]
       租赁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以按期向国有土地所有者支付租金为对价而原始取得的一定期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租赁”是在一方保留租赁物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的前提下,另一方面依约在一定期限内占有和使用租赁物并由此取得合法收益的法律关系。 [/B]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物享有排他性占有和使用的支配地位。租赁权人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获得物权保护意义上的法律救济,如排除妨害、返还财产等。
     “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土地使用权客体[/B]
(一)新增经营性用地;(二)存量经营性划拨用地;(三)依法取得场地经营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四)短期用地;(五)改变用途、增加建筑面积而未补交地价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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