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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方法]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理论与方法辅导(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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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9: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城市私房用地使用权:[/B]房地一致,可继承,用途限制、翻建限制

取得方式

主体

权利内容

限制

客体

划拨

客体的合法使用者

占有权
使用权
部分收益权
处分权能受到限制

不得对其权利进行有偿处分

国家机关用的和军事用地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用地

出让

一般主体
境内外法人
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

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部分处分权

期限的限制
条件的限制
违约责任

一般客体

租赁

客体的合法使用者

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没有处分权

期限的限制
用途的限制

新增经营性用地
存量经营性划拨用地
依法取得场地经营权的外商投资企业用地
短期用地
改变用途、增加建筑面积而未补交地价的用地

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权

外商投资企业

占有权
使用权
部分收益权

期限的限制
其余同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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