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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方法] 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第二章精讲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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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9: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及代表
   1、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2、村民小组。
   3、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人民政府。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内容与限制
(一)集体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依法对集体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其权利行使受法律限制。
集体土地所有者对土地依法享有收益权,并可保有一定处分权。集体土地所有者代表实施对集体土地的重大处置,需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成员表决同意,并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乡(镇)土地所有者代表行使上述权利可不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成员表决同意。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内容
   集体土地所有权可以由所有者亲自行使,也可由所有者代表代为行使。其权利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集体土所有权具有不完全性,在收益和处分方面受到一定限制。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分离
(四)集体土地所有者代表对土地行使处分权的限制
   1、受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意志的限制
   2、受国家法律和政府管理的限制中华考试网
集体土地的征用
    集体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
    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征用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它是指国家为公共目的而强制地、并且通常是有偿地取得领土范围内原属其他民事主体所有的财产。
    征地补偿不是支付地价,而是对原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搬迁安置、地上附着物和尚未到收获期的农作物的一次性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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