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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土地登记相关法律考试辅导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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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9:15: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这是从设立目的的角度对他物权的进一步分类。
用益物权,即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如地役权。
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他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等。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虽然都属他物权,但存在区别:外语学习

1.设立的目的不同  用益物权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目的则是以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实际使用为内容,标的物必须具有特定的使用功能。而担保物权以标的物的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故标的物只要具有交换价值即可,无须具备特定的使用功能。
2.权利的性质不同  用益物权多为独立性的主权利,它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通常是根据合同确定的。担保物权则是从权利,以所担保的债权作为其主权利。它以此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其所担保的债权实现时,该权利即归于消灭。
3.标的物不同  用益物权的主要标的物为不动产,担保物权则不限于此。
4.用益物权的标的价值形态如发生变化,会对权利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影响,甚至导致权利消灭;而担保物权的标的物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以变化后的物为标的而继续存在这一特点决定了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即当担保物权的标的物转化为价值形态时,担保物权就以变形物为客体。
例题1
甲向乙借款,并约定将自己的奥迪车出质给乙,乙因自己不会开车,要求甲将该车开回。后甲向丙借款,又将该车出质给丙。丙对该车进行了占有。因甲无力还款而引起纠纷。乙丙均欲行使对该车的质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D  
A甲与丙之间的质押合同无效      
B甲与乙之间的质押合同生效      
C乙可对依法对抗丙的质权      
D乙对抗丙的质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析」本题涉及质押的生效问题。甲与乙之间虽然签订了质押合同,但乙放弃了质物的占有,故乙的质权未生效。甲与丙之间签订了质押合同,且交付了质物的占有,例题2
甲乙(均为某村村民)订立借款合同一份,作如下约定:甲借给乙10万元,乙交付甲一件黄金饰品作担保,3年后乙归还本金,甲归还该饰品,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
A甲乙之间关于“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的约定无效      
B因甲乙之间关于“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的约定无效,故担保合同无效      
C因甲乙之间的担保合同无效,故其借款合同无效      www.examw.com
D担保合同的全部条款有效,故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      
  「解析」本题涉及流质条款的效力问题。依担保法规定,流质条款不具有效力。但流质条款无效的,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担保合同为从合同,担保合同的无效不能决定借款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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