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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精讲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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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9: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
(一)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是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胜诉权与起诉权不同。胜诉权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即通过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起诉权是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即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权利人的主张不再受法律保护。
(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消灭,而是变成一种不受法律强制力保护的所谓“自然债权”
依《民法通则》第138条之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因此,在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可受领其履行,不构成不当得利。义务人履行后反悔的,法院不支持其令权利人返所受履行的主张。转自:考试网 - [woexam.Com]
四、诉讼时效的种类
(一)普通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是指由民事基本法统一规定的,普遍适用于法律没有作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时效。除特别法另有规定外,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皆适用普通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了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为2年。
(二)特别诉讼时效
特别诉讼时效,是指由民事基本法与特别法就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短于或长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时效。特别诉讼时效通常短于普通诉讼时效,是因为它处理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性,要求必须在更短的时间内予以确定化。特别诉讼时效不具有普遍性,只适用于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另外,我国《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合同发生纠纷,要求保护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
例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列情形中,适用1年诉讼时效期间的有(    )。( 2009年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试题)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B.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C.延付租金的              D.延付货款的
E.寄存货物丢失的
答案:ABCE
解析: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例题2:承租人拒付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的,出租人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年。(2006年房地产经纪人制度试题)
A.1    B.2    C.10    D.20
答案:A
解析: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是指只适用于特定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规定下列的诉时效期间为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例题3:甲与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如甲有侵权行为,依据《民法通则》,诉讼时效期间从(    )时起计算。(2006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试题)
A.合同签订      B.合同生效
C.权利被侵害    D.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答案:D
解析:《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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