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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法律知识: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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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9: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所谓诚实信用原则,又称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都应当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力去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诚信原则还要求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在大陆法系各国,它几乎是民法中惟一的基本原则,号称“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内容有:
(1)任何民事主体要对他人讲究信誉,恪守诺言,诚实不欺,依照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2)任何人应当充分尊重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恶意加害于他人。也就是说诚信原则要求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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