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我考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62|回复: 0

[相关法律]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精讲29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4-6 19:15: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例题4:下列情形中,诉讼时效为2年的是(  )。(2008年房地产估价师试题)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B.寄存财物被丢失的
C.环境遭污染或损害的        D.借出的资金未能收回的
答案:D
解析:《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是指只适用于特定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环境保护法》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
例题5:《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有(    )。(2003年房地产经纪人制度试题)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B.拒付租金的
    c.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法律无另外规定
    D.寄存财物被丢失的  
E.因中介机构不如实告之遭受财产损失的
答案:ABD
解析:《民法通则》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除此之外,《民法通则》还规定,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例题6:我国《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合同发生纠纷,要求保护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年。
     A.1    B.2    C.3    D.4
答案:D  
解析:我国《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合同发生纠纷,要求保护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
(三)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可见,即使权利人不知或不应知道权利已被侵害,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经过20年的,其权利也失去法律的强制性保护。
例题: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 (    )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A.20   B.25    C.30    D.40
答案:A  
解析: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五、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又称诉讼实效的客体,是指哪些权利适用于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立法目的在于消除因权利人不行使权利而导致的法律关系的不稳定状态,诉讼实效届满丧失的是权利人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因此,一般认为只有请求权性质的民事权利适用诉讼时效,但并不是所有的请求权都适用。在请求权中,适用诉讼时效的主要有债权请求权以及物上请求权中的返还财产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主要有: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所有权确认等物权请求权;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债权请求权;基于身份关系发生的请求权,如抚养费、赡养费、解除收养关系等请求权;基于财产共有关系的共有物的分割请求权;基于相邻关系发生的请求权;非金钱性质的保护人身权的请求权等。
六、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方法
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例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诉讼时效期间从(    )时起算。( 2009年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试题)
A.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
B.权利被侵害
C.权利人被告知其权利被侵害
D.权利人起诉
答案:A
解析:《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例题2:甲于2008年5月12日,将小件包裹寄存乙保管处。5月14日,该包裹被盗。5月25日, 甲提货时得知货物被盗。甲请求乙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至 (    )届满。
A.2009年5月14日    B.2009年5月25日   
C.2010年5月14日    D.2010年5月25日   
答案:B  
解析: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Woexam.Com ( 湘ICP备18023104号 )

GMT+8, 2024-4-29 08:00 , Processed in 0.375367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Licensed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