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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法律知识:等价有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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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9:15: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法律知识: 等价有偿原则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所谓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应当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取得他人财产利益或者得到他人劳务,均应当向对方支付相应的代价。这一原则是平等原则在经济利益上的反映,是价值规律在民法上的集中体现,主要适用于财产关系。这一原则的具体要求是:
1、民事主体从其他民事主体处取得利益,除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以外,均应当支付一定的代价。
2、双方的利益和负担应当大体相当,即等价。当然,等价不是绝对的相等,而只是说,不应当显失公平。
3、民事主体的权益受到损害,致害方应当给予相当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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