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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法律知识: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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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9: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任何民事法律关系都由几项要素构成,要素发生变化,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就随之变更。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在我国,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等。任何个人和组织要成为民事主体,必须由法律赋予其主体资格。民事主体人格的确定,应依据以下条件:
其一,具备独立法律人格者应有自身的独立性;
其二,赋予主体独立法律人格,必须对第三人有益无害;
其三,赋予主体独立的法律人格,对其内部成员应利多弊少。
民事法律关系作为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总是要有多方主体参加。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中,享有权利的一方是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是义务主体。在某些民事法律关系中(例如赠与等),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而在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都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在这些民事法律关系中,每一方当事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当事人的这种双重主体身份,是由这些法律关系的双务性决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每一方主体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多数的。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权利有三个要素:1、权利的核心是利益;2、权利的内容是行动自由;3、权利的保障是国家暴力。  
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要求而依照法律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义务也同样包括三个要素:1、义务的目的是实现他人的利益;2、义务的内容是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3、义务的强制来自国家暴力;如果义务人不履行其义务,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立、相互联系在一起的。在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都是一致的,权利的内容要通过相应的义务表现,而义务的内容则由相应的权利限定。当事人一方享有权利,必然有另一方负有相应的义务,并且权利和义务往往是同时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因此,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从不同的角度来表现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的。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如果没有具体的对象,就将成为无法落实、毫无意义的东西。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五类,即物、行为(包括给付财产、完成工作任务、提供劳务服务三种)、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利。其中,物主要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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