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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法律知识: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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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9: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
是民事主体违反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侵害他人民事权利后,依照民法规定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后果。
传统民法原理将民事责任作为债的一种形式。这是因为民事责任和民事义务具有相同的表现形式。但两者具有本质的区别。
1、根本性质不同。义务人并非违法者,而责任人是违法者。
2、内在价值不同。民事责任制度有对违法者进行惩罚的价值。
3、发生条件不同。前者是合法的民事行为和适法的事件。而后者是违法行为。
4、法律拘束力不同,民事义务发生时,法律强制仅是一种潜在的可能,起到督促和威慑作用。而民事责任发生时,法律强制已变为一种现实的力量。
5、法律后果不同。民事行为人履行义务往往一取得一定对价为前提。而民事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是法律的否定评价,往往会使其遭受不利益的后果。
6、主体范围不同。每人都是民事义务人,但并非所有的人都会成为民事责任人。
(二)民事责任的分类
民事责任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1.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
根据民事违法行为所侵害的权利不同,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这一划分是民事责任最基本的划分。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债务人违反合同的约定,侵害债权人的债权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侵犯债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2. 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根据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将其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财产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财产上的不利益,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都属于财产责任方式。
非财产责任,是指内容无法用金钱衡量的责任,如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责任方式。
(三) 民事责任的方式
民事责任的形式,是指违法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同时它也是保护民事权利的具体方法和制裁民事违法行为的具体措施。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十种:
1、 停止侵害
2、 排除妨碍
3、 消除危险
4、 返还财产
5、 恢复原状
6、 修理、重作、更换
7、 赔偿损失
8、 支付违约金
9、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 赔礼道歉
这十种民事责任形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四)侵权责任
1、侵权责任概述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的,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就是对侵权责任的规定。侵权责任具有补救性和制裁性的双重性质。
2侵权责任的归则原则
(一)结果责任原则,也称客观归则原则,即只要行为人致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不管其主观上有无过错,一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则原则。此乃早期人类社会的归则观念。
(二)过错责任原则,它是一般的归则原则。即行为人须对自己的有过错的致害行为负责的原则,无过错即无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是近现代法律制度上的重要原则,反映了人类社会的进步。
所谓过错是行为人从事某一行为时所持的主观上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过错是行为人对行为后果的主观态度,而不是对行为违法性的主观态度。
(三)过错推定责任,是在加害行为发生后,行为人只要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过错推定责任的本质是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倒置,其仍然是以过错责任为基础。旨在重点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但如果行为人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无须负赔偿责任。
(四)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因法律规定的特殊事项致使他人发生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即使其没有过错,也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该归则原则和结果责任原则有本质区别。表现为:1、无过错责任原则只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作为过错责任原则的例外和补充;2、这些法定的特殊情形一般是高度危险作业、工业事故和高技术领域的事故。该归则原则的理念是分配正义。
(五)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的基础上,由当事人一方对受害人给予适当补偿的制度。这是法院基于公平的考虑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合理分配的原则。
3.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损害事实。即由一定的行为或事件造成人身或财产的损失。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物质损害、精神损害;直接损害、间接损害。
(二)加害行为具有违法性。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三)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
在确定因果关系时,应坚持两个步骤:首先,确定行为和损害之间有无事实上的联系,在此,应采用必要条件规则;其次,再确定该行为人应否负法律责任,在此,应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应当依照社会的一般观念,即不仅在现实情况下某种行为已经产生了某种结果,而且必须要通常的情况下也可能发生该结果时,才能认为有因果关系。该原则主要适于判断两个事物的偶然联系和间接联系。同时,还要结合行为人的主观心理。
(四)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
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4、 侵权责任的分类
根据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可以将其分为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
一般侵权责任,是指因为故意或者过失而造成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一般侵权责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和自己责任原则。
特殊侵权责任,是指并不需要具备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而是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所应负的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特殊侵权责任主要包括几种情况:
A、公务侵权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一)特殊要件:1、侵权人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2、必须是职务行为;3、职务行为违法或不当。
(二)归则原则: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我认为采过错推定原则较好。
(三)责任主体是国家,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B、产品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122条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特殊构成要件:1、产品存在缺陷;这里的缺陷应理解为产品在消费者合理使用的前提下仍具有的对人身、财产的潜在危险性;2、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
(二)归则原则:应采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责任主体: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负连带责任。从消费者的角度看,由销售者承担责任更方便。
C、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地123条的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致人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特殊构成要件:1、必须从事高度危险性的工作或活动;2、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而致人损害。
(二)归则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责任主体:可以是直接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人,也可以是其他应负法律责任的人。
D、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124条的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特殊构成要件:1、有污染环境的行为;2、因污染环境致人损害。
(二)归则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责任主体:污染环境的单位。
E、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125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致人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特殊构成要件:1、须有在地面施工的行为;2、未设置明显的标志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3、致人损害。
(二)归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
(三)责任主体:施工人、管理人、项目委托人应负连带责任。
F、建筑物或其他物件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特殊要件:1、有建筑物倒塌、设施脱落或搁置物、悬挂物坠落的事实。2、致人损害。
(二)归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
(三)责任主体:建筑物或其他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G、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特殊要件:1、须为饲养的动物,不包括野生动物;2、是动物基于本能而伤人。而非有人操纵。
(二)归则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责任主体: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
(四)免责事由:1、受害人的过错;2、第三人的过错;
H、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
(一)特殊要件:1、侵权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2、致人损害;
(二)归则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责任主体:监护人和有财产的被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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