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我考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70|回复: 0

[相关法律] 2013土地登记代理人相关法律讲义2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4-6 19: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节[/B]  [/B]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B][/B]
一、民法的概念[/B][/B]
(一)关于民法的起源[/B][/B]
“民法”一词最早来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  (jus civile),其内容则来源于罗马法的“万民法”(jus gentium)。
罗马法是现代民法的基础,包括市民法和万民法。[/B]古罗马早期,把调整本国公民相互之间关系的法律叫做“市民法”,而称调整本国公民与外国人、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关系的法律为“万民法”。后世法律学者一般认为,市民法是民法的语源,万民法则是民法的内容来源。[/B]公元6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主持将罗马法整理编纂为四部法律,后世学者称这四部法律为《查士丁尼国法大全》,又叫《民法大全》,市民法一词,遂成为罗马私法的同义语。
例题1:[/B]现代民法的基础是(    )。
A.万民法    B.罗马法    C.公民法    D.市民法
答案:B  
解析:罗马法是现代民法的基础。
例题2:[/B]后世法律学者一般认为,(    )是民法的语源。   
A.市民法    B.万民法   C.人民法    D.公民法   
答案:A
解析:后世法律学者一般认为,市民法是民法的语源,万民法则是民法的内容来源。
(二)关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B]
近现代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民法典也都是以罗马法为蓝本,其中尤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1900年《德国民法典》和1907年《瑞士民法典》为典型。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虽然不同国家、地区在不同时期所需要和具备的民法在内容、体例上均有许多差异,但在调整商品经济社会生活关系这一点上却是相同的。由此,民事主体制度、所有权制度及债与合同制度成为各国民法的基本内容。
注[/B]:关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资本主义国家有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尔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英、美、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均属于英美法系。近几十年来,英美法系国家也制定了大量成文法以作为对习惯法的补充。目前世界上大约有26个国家法律属英美法系,除英美两国,其余主要是英联邦国家,大陆法系又称为成文法,其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以法典为第一法律渊源,法典是各部门法典的系统的综合的首尾一贯的成文法汇编。世界上大约有70个国家法律属成文法系,主要分布在欧洲大陆及受其影响的其他一些国家。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Woexam.Com ( 湘ICP备18023104号 )

GMT+8, 2024-4-29 07:31 , Processed in 0.542377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Licensed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