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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 土地登记代理人讲义之诉讼时效概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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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9: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掌握)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  
  诉讼时效包括如下要素:
  1)权利人不行使权利,例如,侵权行为的受害人不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
  2)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状态在法律规定的权利行使期限内始终不间断地持续;
  3)导致一定的法律效果的发生。即权利人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胜诉权。  
  二、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掌握概念、熟悉区别)  
  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届满后,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都是因一定期间的经过而产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但诉讼时效不同于除斥期间,二者的主要区别有:  
  (一)性质不同  
  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请求法院保护的期限;而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可以行使权利的期限。  
  (二)构成要件不同  
  诉讼时效须有两个条件,即法定期间经过和权利连续不行使之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只需一个条件,即只需法定期间的经过,除斥期间即发生效力。  
  (三)起算时间不同  
  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除斥期间从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  
  (四)效力不同  
  诉讼时效消灭请求法院依强制力保护的权利,即胜诉权,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消灭;而除斥期间的届满消灭的是实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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