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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 土地登记代理人讲义之物权的效力[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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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9: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二、物权的追及效力  
  如在物权的特征中所说的,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成立后,无论物权的标的物转入何人之手,物权权利人皆可追及标的物之所在,直接支配该标的物。我国《担保法》第49条第3款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这一规定与学理关于物权的追及效力不同。应当注意学理与立法的这一差别。  
  三、物权的请求权  
  物权的请求权,又称为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被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时,物权的权利人为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民法通则》未直接规定"物权的请求权",但其中有关于物权请求权的规定。例如,《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民法通则》第134条还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我国现行法上的物权请求权包括排除妨碍请求权、返还财产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物权的请求权主要适用于所有权的保护,而对大多数其他物权的保护也可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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