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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 土地登记代理人讲义之物权的变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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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9: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二、物权变动  
  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模式。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大体上有以下三种模式:  
  (1)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是指买卖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除有买卖契约、登记或交付外,当事人还须就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成立一个独立于买卖契约之外的合意。物权形式主义以德国为代表。  
  (2)意思主义。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是指所有权的移转以债权契约为依据,既不需要另外的物权行为,也不以登记或交付为生效要件。意思主义以法国、日本为代表。  
  (3)债权形式主义。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是指物权因法律行为的发生而变动时,除当事人之间有债权合意外,另外还需要登记或交付的法定方式。债权形式主义以奥地利为代表。  
  2.我国现行法所规定的物权变动方式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是关于动产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定。该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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