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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 土地登记考试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篇(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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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9: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行政法学》第八章复习指导(2)
  行政程序法的历史发展
  一、国外行政程序法的历史发展阶段
  1.行政权的扩大与行政程序法的初步发展
  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国家行政事务越来越复杂化,行政权力及行政自由裁量领域也不断扩大,使得法律对行政行为从实体方面进行监控的同时,必须要对行政行为的程序方面加强监控,从而导致了行政程序法的兴起与发展。1889年,西班牙颁布了第一部以法典形式出现的行政程序法;1925年,奥地利也颁布了行政程序法。
  2.国外行政程序法典化的新发展
  行政程序法的法典化,是行政程序法兴起和发展最突出、最主要的标志。行政程序法典化已呈现为一种国际趋势,而且迄今已经过了两个阶段。以1925年奥地利《行政程序法》为代表的第一阶段,由于随后世界大战的爆发等因素,并没有得到世界性的重视和响应。第二阶段是40年代反法西斯战争胜利之后,以1946年美国制定的《联邦行政程序法》为代表,意大利等国也相继制定了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德国于1976年、日本于1993年制定并颁布了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英国、法国虽然没有行政程序法典,但英国以自然公正原则为核心,在各种法规中分别规定成文的程序法规范,并建立了司法机关有权依照自然公正原则判定行政机关在程序上是否合法的判例制度。法国将行政程序分散在法的一般和个别法律、法规之中,并对行政程序的一些重要方面制定了一些单行法律,如《行政公共关系法》、《行政行为说明理由法》、《行政机关和使用者条例》等。
  二、我国行政程序法的状况
  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时不得“违反法定程序”,确立了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审查权。
  行政处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应当采取法定原则。《行政处罚法》从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以及行政处罚的程序方面规定了一系列较为完血的法律规范,并明文规定了行政处罚法定原则(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只有法律、法规和规章明文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才受处罚,没有依法规定处罚的,不受处罚;处罚的设定,应由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法规定的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行政程序法制建设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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