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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 土地登记考试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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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9: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复议机关审查民族自治地方的复议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为依据。(3)为了加强对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斩和决定、命令的合法性的监督,《行政复议条例》第43条还规定,复议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发现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与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相抵触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撤销或者改变,而复议机关无权处理的,向其上级行政机报告。上级行政机关有权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上级行政机关无权处理的,提请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复议机关停止对本案的审理。
  行政复议决定的送达分三种形式:直接送达、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
  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即指行政复议决定所发生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其确定力、约束力和执行力上。
  五、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是指终局性的行政复议决定送达后,申请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是终局性的行政复议以外的行政复议决定送达后,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逾期不起诉并且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有权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对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复议决定为终局性的,如果申请人不履行复议决定的,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另一种是复议决定不是终局性的,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应按下列情况处理:(1)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由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法学》第十二章复习指导(1)
  司法审查概述
  我国的司法审查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国家司法活动。包括下列四因素:
  (1)行使司法审查权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
  (2)司法审查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
  (3)司法审查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民族自治区域并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4)司法审查的方式为诉讼程序。
  司法审查的原则
  一、司法审查的一般原则
  它是指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的,在开展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中都必须遵循的共同性行为准则。一般原则包括: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原则;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辩论原则;检察监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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