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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 土地登记考试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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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9:15: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三、国外行政合同制度简介大陆法系国家,行政合同制度有较长的历史,且较为发达。法国为典型代表。英美法系国家,没有明确的行政合同或行政合同或行政契约概念,但在实践也有一些对此类合同的特殊规定。
  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和解除
  一、行政合同的缔结缔结行政合同的原则:(1)适应行政需要。行政需要是由行政主体根据法律、法规的原则精神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决定的。(2)不超越行政权限。即行政机关缔结行政合同,不得超出自己管辖的事务范围和权限范围。否则,即归无效。(3)合同内容合法。缔结合同的方式:(1)招标。是指行政机关通过一定方式,公布一定的条件,向公众发出的以订立行政合国目的的意思表示。它是行政合同签订中最主要的方式,其作用在于防止营私舞弊和财政经费的浪费。(2)拍卖。是指行政机关向公众发出以订立行政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拍卖人在同意拍买人的条件亚热带合同即告成立的一种签约方式。此方式通常仅适用于国有资产的出让。(3)邀请发价。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政治、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原因,在招标时不一定与要价最低的相对方缔结合同,而是邀请它认为适当的人发价,并由行政机关从中自由选择合同当事人。(4)直接磋商。即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直接与其他组织或公民进行协商,签订合同。
  二、行政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行政机关的权利:(1)选择合同相对方的权利。(2)对合同履行享有监督权和指挥权。(3)有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4)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相对方际有制裁权。行政机关的义务:(1)依法履行合同的义务。(2)保证其给予合同相对方的优惠或照顾的义务。(3)给予相对方物质损害赔偿或补偿的义务。(4)按照合同规定缎带付价金的义务。 相对方的权利:(1)取得报酬权。(2)损豁偿请求权和特权行为损害的补偿权。(3)不可预见的困难情况的补偿权。相对方的义务:(1)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认真履行合同的义务。(2)接受行政机关管理监督和指挥的义务。
  三、行政合同的履行行政合同的履行主要应遵循下列原则:(1)实际履行原则。实际履行是指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不能任意变更标的或用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方法代替。(2)自己履行原则。相对方必须本人履行合同,不能由他人替代。(3)全面适当履行原则。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面、适当地履行,在任何条博士学位上都不得违反合同规定。中 华 考 试 网
  四、行政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行政合同的变更:指现存行政合同基于行政机关的裁量权或其他法律事实,在不改变现存合同性质的基础上,对涉及合同主体、客体、内容的条款作相应的修改、补充和限制。行政合同的变更要基于以下两种理由:一是行政机关为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行使裁量权,单方面变更合同是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行政合同的变更,如不可抗力等。行政合同的解除:指行政合同当事人一方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面履行时,双方当事人提前结束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合同的解除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单方解除,即行政机关基于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产生解除效力的解除方式;另一种是协议解除,即相对方提出解除合同意思表示,在征得行政机关同意后提前终止行政合同的效力。变更和解除行政合同的法律后果。 (1)行政合同变更后,原合同不再履行,双方当事人按变更后的权利义务关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行政解除后,双方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终止,彼此不再享有原合同规定的权利,不再承担相应的义务。 (2)因行政机关单方面变更和解除行政合同的,行政机关应对相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进行补偿。
  五、行政合同的终止行政合同的终止主要有下述情形:(1)合同履行完毕或者合同期限届满。(2)双方当事人同意解除。(3)行政机关依法律或政策规定以及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单方面解除合同。(4)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不能。(5)行政机关因相对方的过错而宣布解除合同。(6)因行政机关有严重过错,法院可根据相对方的申请依法判决解除合同。
  《行政法学》第七章复习指导(1)
  一、行政指导的概念行政指导指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或其所管辖的事项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原则和政策,在行政相同方同意或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手段,以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主要把握如下内容:(1)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指导的依据是其法定职责和承担的具体事务。(2)实施行政指导的宗旨是适应现代市场经济下日益复杂多变的社会、经济生活对行政管理的需要。(3)行政指导行为具有适时灵活性。(4)行政指导行为不具有强制力,不直接产生行政法律后果。
  二、行政指导的特征 (1)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的社会管理行为。(2)行政指导适用的范围极其广泛,其方法多样。如可采取指导、劝告、建议、告诫等。(3)行政指导属于“积极行政”的范畴,而区别“消极”的传统行政。(4)行政指导是符合现代法治原则的一种具有行政活动性质的行为,是对传统上依法行政原则的一种必要补充。(5)行政指导是一种柔性的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行为。它主要以指导、劝告、建议、鼓励等非强制性的方式进行,并辅以利益诱导机制。(6)行政指导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因此,不属于严格的行政行为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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