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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 土地登记考试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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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9:15: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二、司法审查的范围
  它是指人民法院可对哪些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或人民法院对哪些行政案件享有司法审查权。
  1.我国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定经营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
  (5)因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
  (6)不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9)除上述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2.司法审查的排除范围
  我国司法审查的排队范围具体指下列不受司法审查的行为: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发布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抽象行政行为;
  (3)行政机关奖惩、任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内部行政行为;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司法审查的主体及其管辖
  一、司法审查的主体(机关)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应当接受党的领导,接受权力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
  司法审查的主体或机关是人民法院意味着由人民法院作为一个整体独立行使审判权,并不是审判员独立审判,也不是合议庭独立审判。人民法院集体领导审判工作的组织机构是审判委员会,作为审理具体案件的职能机构合议庭,应当接受审判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合议庭审理行政案件,遇到重大问题时,应当向庭长、院长请示,遇到意见不一致时,应当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合议庭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应当服从。
  二、司法审查的管辖
  司法审查的管辖主要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三种。
  1.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来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纂台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同级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分为:
  (1)一般地域管辖。在行政诉讼中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权称作一般地域管辖,有时也称普通地域管辖。《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在行政诉讼中,根据诉讼标的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的称作特殊地址管辖。《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两种具体情形: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共同地域管辖。共同地域管辖是指在两上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共同地域管辖是由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派生的一种补充管辖方式。《行政诉讼法》规定:1)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决定的,既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行政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既可以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不动产所在地跨连两个人民法院辖区,就会产生共同管辖问题。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受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3.裁定管辖。裁定管辖是相对法定管辖而言的。由法律直接规定诉讼管辖法院的,称作法定管辖。不是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而是由法院作出裁定和决定确定诉讼管辖的,称作裁定管辖。裁定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移转管辖。
  司法审查参加人
  一、司法审查参加人概述
  司法审查参加人,也就是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在诉讼中为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和类似当事人诉讼地位的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司法审查当事人,是指在发生行政争议后,以自己的名认起诉、应诉或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和行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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