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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 土地登记考试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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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9: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2)与案件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3)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
  二、司法审查中的被告
  1.司法审查中的原告资格及其转移司法审查中的原告是指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引起行政诉讼开始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原告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方。
  (3)原告资格转移的情况: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其诉讼地位是原位,非原告的代理人。
  2.司法审查中原告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被告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1)起诉权;
  (2)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3)提供证据和申请保全证据权;
  (4)申请回避权;
  (5)补充、变更诉讼请求;
  (6)申请保全财产和申请先予执行权;
  (7)申请撤诉权;
  (8)申请强制执行权;等等。
  与被告权利相比,其中第(1)、(5)、(7)为原告所独有。 原告的诉讼义务主要有:依法提起诉讼,遵守诉讼原则,服从法院指挥,自觉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三、司法审查中的被告
  1.司法审查中的被告的含义及条件司法审查中的被告是指被原告称作出了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被告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具有诉讼权利能力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必须是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必须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应诉。
  2.司法审查中的被告类别根据《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司法审查的被告有:
  (1)未经行政复议而直接被起诉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2)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仍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3)经复议改变了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4)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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