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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 土地登记考试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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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9: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一、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在程序上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1.程序公正原则。程序公正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必须在程序上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必须排除各种可能导致不平等或不公正的因素。 2.相对方参与原则。指行政相对方在程序上有了解并被告知有关自己权益的行政行为的权利。 3.效率原则。指行政程序的设立与采取应有利于行政效率的提高与实现。
  二、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 1.公正原则的保障制度(1)回避制度。在行政程序中,同行政相对方或行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务员必须避免参与有关行政行为以确保行政行为形式上的公正性。所谓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执法人员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仇敌,及与本案有其他关系足够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情况。(2)合议制度。对于某些重大的问题,特别是有关专业性强、技术性要求较高的事务,或者公共性极强的问题,应由若干公务员组成一定的会议或委员会,以合议的形式作出行政行为。(3)听证制度。我国《行政处罚法》确定了听证制度。为了防止行政独断专横,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已在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中设立了相应听证程序。听证程序的设立,使行政机关能够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全面、客观、公正地查明案件事实,从而作出合法、公正的行政决定,有利于形成公民参与行政决定、监督行政执法的良好机制,强化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自我约束和监督,减少行政争议,提高行政效率。 (4)调查制度。为确保公共利益的真正实现,并维护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行政主体要作出某项具体行政行为,必须首先进行充分的调查,以查明与行政行为有关的一切事实真相。
  2.相对方参与原则的保障制度相对方参与原则,一般是通过以下四方面得以贯彻和实现的:(1)表明身份程序。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要通过一定方式向行政相对方表明自己的身份,包括配有明显标志或出示证件。(2)行政相对方有了解行政行为内容并要求说明理由的权利。(3)听证程序和调查程序。行政相对方有对可能影响自己权益的行政行为发表意见的权利。(4)行政相对方享有知识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如何选择救济途径的权利。
  3.效率原则的保障制度行政效率原则的具体贯彻和实现,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1)时效限制的规定。对行政行为的作出的时间应有一定的限制,并且与行政活动的特点和效率性相一致。(2)行为方式的时间上有先后顺序的规定。如先调查、取证,最后作出裁决。(3)简易程序的适用。在紧急情况下或者对于比较简单的事项,从提高行政效率的角度出发,可适用简易程序。
  行政违法
  一、行政违法的概念与特征行政违法指行政法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法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序的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包括行政主体的违法与行政相对方的违法。行政违法的特征:(1)行政违法的主体是行政法的主体。即某种违法行为只有当该行为主体以行政主体或行政相对方的资格出现时,才有可能构成行政违法。(2)行政违法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法律保护的行政法关系的行为。(3)行政违法是一种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4)行政违法的法律后果是承担行政责任。
  二、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是指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构成行政违法所必须具备的条件:(1)行为主体须是行政法主体。行为人具备行政法主体资格,是行政违法的前提,是构成行政违法的首要条件。(2)行政法主体负有相关的法定义务。(3)行政法主体具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4)行政违法的主观要件依法律的具体规定。一般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即视为主观有过错。
  三、行政违法的分类根据行政法主体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违法行为分为行政主体的违法和行政相对方的违法。行政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称为违法行政。违法行政又可分为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公务员的违法行政和被授权组织的违法行政。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由行政机关自身承担行政责任;公务员的违法行政,造成损害的,由其所属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再由该行政机关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行使追偿权;被授权的组织的违法行政,由该组织承担行政责任,由行政机关授权的,授权行政机关应负连带责任;被委托的组织或个人的违法行政,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责任,再由委托行政机关依据委托关系追究该组织或个人的相关责任。根据方式和状态的不同,行政违法可以分为作为行政违法和不作为行政违法。不作为行政违法所造所的社会危害往往并不亚于作为行政违法。根据内容和形式的不同,行政违法可分为实质性行政违法和形式性行政违法。
  实质性行政违法,又称实体上的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的行为在内容上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实质性要件。具体表现为:(1)行为主体不合法;(2)行为超出了行为主体的法定权限;(3)意思表示不真实;(4)行为的内容同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目的、原则和规则相悖。形式性行政违法,又称程序上的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的行为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的形式性要件。具体表现为:(1)行为的实施不符合法律规范所规定的程序;(2)行为的表现形式不符合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形式。实质性行政违法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是依据实体法追究行为主体的惩罚性行政责任,而形式性行政违法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是依据程序法追究行为主体的补救性行为责任。实质性行政违法往往被撤销,从其发生时即没有法律效力;而形式性行政违法一般经过有效的补救措施,仍能发生法律效力,有些亦可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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