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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 土地登记相关知识:民法精选复习资料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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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9: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七、时效与期限:
  掌握的内容:
  1、取得时效的概念:
  2、诉讼时效的概念: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的制度。
  3、除斥期间的概念:
  4、期限的概念:
  熟悉的内容:
  1、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
  2、取得时效的效力:
  3、取得时效的中断:
  4、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两者区别表现在: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所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而除斥期间则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两者的期间不同,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而除斥期间则一般是不变期间;两者的适用依据不同,诉讼时效规定的是权利受害人请求法律保护的期限,仅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的情况,而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两者的适用条件不同,诉讼时效是在当事人主张时,人民法院予以援用,而除斥期间则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予以援用,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两者的起算时间不同。诉讼时效的起算始自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权(请求权产生之时),我国《民法通则》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而除斥期间则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5、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诉讼时效消灭胜诉权,而不消灭起诉权;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
  6、诉讼时效的种类:分为普通诉讼时效(2年),特殊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20年)。
  7、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方法: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以保护。
  8、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延长是指人民法院查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确有法律规定之外有正当理由而未行使请求权的,适当延长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它是发生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
  八、物权概述
  掌握的内容:
  1、物权的概念:是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的排他性权利。
  2、物权的特征:物权是对世权;物体的客体是物;物权的内容是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物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物权具有追及权和优先权;物权的保护方法的广泛性。
  3、物权的种类:所有权(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与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4、物权的法律规则:物权法定原则(种类和内容法定);一物一权原则(一个所有权,数个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5、物权的公示效力:物权的权利状态必须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在物权变动时,知道权利状态,从而交易安全得以维护。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而动产的权利状态则通过占有表示。
  6、物权法定主义的一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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