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我考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126|回复: 0

[相关法律] 相关法律知识复习: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特点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4-6 19: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1.非财产性质。由于人格、身份都不是物质财富,不具有直接的经济价值,所以,人身关系不以财产利益为内容,而以人身利益为其内容。
  2.与特定人自身不可分离。人格、身份总是属于特定的人。对于其具有的人格或身份,主体既不可转让,也不可放弃。
  3.平等性质。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具有平等性质,即只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发生的人身关系,才为民法所调整。在民事活动领域之外的某些身份关系(如行政职务关系等)不具有平等性质,应由其他法律部门调整。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Woexam.Com ( 湘ICP备18023104号 )

GMT+8, 2024-5-3 23:18 , Processed in 0.206975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Licensed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