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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 2012年土地登记代理法规相关知识辅导第四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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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9: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出于维护公民自身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必须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变化作出规定。我国民法对未成年人以外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采取宣告制度。《民法通则》第十九条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四、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考试用书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是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认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和推定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民法设立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消除因公民下落不明所引起的与其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的安定。
  (一)宣告失踪
  1.宣告失踪的概念 宣告失踪,指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宣告其失踪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法律制度。
  2.宣告失踪的条件 《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因此宣告失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受宣告人失踪。所谓失踪,即下落不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
  (2)须失踪达法定期间。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应该从该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持续两年;但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应自战争结束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3)须经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有资格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四条:"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其中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主要是指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合伙人等。
  (4)须由法院经法定程序宣告。法院接到宣告失踪申请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者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满后,法院根据失踪事实是否得到确认而作出裁决。宣告失踪判决中确定的失踪日期为被宣告人的失踪日期。
  3.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并为其追索债权、清偿债务。公民被宣告为失踪人后,财产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发生争议或者没有以上代管人的,或者以上规定的代管人没有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人代管。无行为能力人失踪,其监护人即为代管人。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瞻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及因代管财产而必须支付的管理费等,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变更代管人。
  4.失踪宣告的撤销 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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