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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 2012年土地登记代理法规相关知识辅导第四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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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9: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代理被监护人参加民事活动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不能实施的民事行为,均应由监护人代理进行或由监护人同意后进行。
  4.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监护人必须在日常生活中给与被监护人必要的关心和照料,并有义务对被监护人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等方面的培养和教育,约束被监护人的行为,防止其实施不法行为。如果监护人不履行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实施了损害国家、集体的财产权利或其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的行为,监护人必须对被监护人所造成的损害负担赔偿责任。监护人能够证明自己确实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他的责任。
  5.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在被监护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法律要求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地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 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五)监护的终止
  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而设的。如果设立监护的客观情况消失,或者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则应当终止,监护的终止分为自然终止和诉讼终止两类。
  1.自然终止 指设定监护人的客观情况自然消失,从而导致监护的存在已无必要,监护随之终止。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死亡,被监护的未成年人成年,被监护的精神病人恢复精神正常,从而变成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2.诉讼终止 指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时,由被监护人的利害关系人或有关单位诉请法院撤销原来监护人的监护资格,从而导致监护终止。通过诉讼撤销监护,并不意味着被监护人不再需要监护人,而是取消原监护人的监护资格,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六、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文件和住所来自www.Examw.com
  (一)户籍和居民身份证
  户籍是确定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公民的身份和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件。公民出生后,依照我国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必须向国家户籍管理部门进行户籍登记。户籍登记可以确立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起始、终止的时间,可以确定公民的姓名、亲属身份等。
  居民身份证,记载着公民的姓名、性别、民族、住所、出生时间等,也是个人身份的有效法律证明。
  (二)住所
  住所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在民法上,住所是决定监护,决定宣告失踪、死亡地,决定债务履行地,决定诉讼管辖地,决定涉外法律适用的准据法地的重要因素。此外,住所在公司法、国际法、选举法、税法等法律中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民法通则》第十五条规定,公民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视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没有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户籍所在地为住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其监护人的住所为住所。
  与住所相联系的还有居所的概念。凡公民居住的场所均称为居所。故居所与住所不同,居所可以有多个,而住所只有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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