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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 2012年土地登记代理法规相关知识辅导第四章(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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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9: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事业单位法人,指从事非营利性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各类法人,如从事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教育、文艺等事业的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从事广泛的社会公益事业,不以营利为目的。
  民办非企业法人,指公民私人创办的非营利性的法人,比如民办大学、民办医院等。这类民办非企业法人,也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由其成员自愿组成,从事公益、文艺、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类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包括人民群众团体,如工会、妇女联合会;社会公益团体,如中国福利会、残疾人基金会;文艺工作者团体,如戏剧工作者协会、美术工作者协会;学术研究团体,如中医学会、中国法学会;宗教团体,如中国基督教协会、中国佛教协会等。www.examw.com
  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 《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企业法人从核准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并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核准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终止时消灭。其依法被撤消、解散气宣告破产或者因为其他原因终止后,原有的主体资格即被消灭。但法人终止后,在依法清算的阶段,限于清算的必要范围内,法人仍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到法人清算完毕之日,法人的权利能力最终消灭。
  2.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 尽管法人和自然人一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毕竟不同于自然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普遍的共同的,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到各种限制且各不相同,具体表现在: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自然性质的限制。自然性质的限制,指因法人与自然人在性质上的差别,导致法人不得享有与自然人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如以生命、亲属、健康为前提的权利,法人不得享有。法人可以享有名称权、名誉权等不以肉体为前提的人身权。
  (2)法人的权利能力受法律法规的限制。如公司法有关公司不得为其他公司的无限责任的股东的限制,破产法对于清算法人的权利的限制等。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人的目的范围的限制。在我国,各种类型的法人都是为了一定的社会职能而成立的。每个法人的目的不同,章程不同,其经营范围和业务活动范围也不同。因此,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要受到其自身目的的限制。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一样,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法人虽然和公民一样,也享有民事行为能力,但两者的行为能力是不同的。比较而言,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以下特征: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在时间上是一致的 法人有权利能力,必有行为能力,二者同时发生,同时消灭。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受其年龄、智力和健康状况的影响,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又不一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二者的发生与享有可能出现一定的分离。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范罔是一致的 法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范围,不能超过其权利能力的范围,从这个意义上说,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也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行为能力。
  3.法人实现其民事行为能力的方式不同于自然人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团体意思为前提,不同于单个自然人的意思。法人的团体意思是其成员意思的综合,其民事行为能力的实现则一般通过法定代表人实现。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等于法人本身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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