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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 2012年土地登记代理法规:法人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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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9: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人的终止
  法人的终止,指法人资格的消灭。法人终止后,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不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依法被撤销。指法人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被撤销。前者例如没有存在必要的机关或事业单位法人依照法规或者行政命令被撤销;后者例如法人违反法律强行性、禁止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其他利益和他人利益,被主管机关停止营业并吊销执照。
  2.解散。指法人因其成立目的的事业的达到、法人成员的决议、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发生而自动终止。
  3.依法宣告破产。企业法人因经营不善而资不抵债,由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主管部门或债权人等提出申请,经法院审理后,可宣告破产。法人宣告破产后,其法人资格自然归于消灭。
  4.其他原因。如爆发战争、国家社会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或变化等等。www.examw.com
  法人的终止程序因为终止原因的不同而各不相同。依法被撤销的法人,经有关部门宣告撤销而终止;被解散的法人,向国家主管机关申请,经审查核准后终止;依法宣告破产的法人,经法院宣告破产而终止。《民法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也规定,企业法人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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