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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 2012年土地登记代理法规:抽象和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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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9: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及适用力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区别是,就特定人而言,行为的影响是直接的和确定的,还是间接的和不确定的。如果是前者,就是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是后者,就是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也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措施、发布行政命令、通知、通告、决议、决定的行为等。抽象行政行为通常具有一般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为,通常以具体、完整的行政决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具体行政行为通常具有个别效力。
2、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
依据行政行为的实施是否必须由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标准,将行政行为划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中华考试网
依职权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其职权,而无须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就能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如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行为,交通警察机关依法处罚违章行为的行为等。
依申请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有在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后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如工商机关发放营业执照的行为,民政部门发放抚恤金的行为等。
3、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
根据决定行政行为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数目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
单方行政行为是指由行政机关单方面意思表示就能够成立和生效的行为。除非法律作特殊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大多采取单方行政行为的形式。
双方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互相协商,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后才能采取的行政行为。
除上述分类以外,行政行为还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作不同的分类。如依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依行政行为有无限制条件为标准,分为附条件行政行为与不附条件行政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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