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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 2012年土地登记代理法规:行政行为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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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9: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行政行为的无效
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指成立的行政行为因某种原因而失去法律效力。行政行为因以下原因而无效:
1.撤销行政行为因在作出时违法而被有权机关予以撤销,该行政行为因撤销而失去法律效力。撤销具有溯及力,即被撤销的行政行为自始没有法律效力。行政行为在作出时违法,如果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既可能是当事人在申请时违法,也可能是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在作出时违法;如果是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则是因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违法。有权撤销行政行为的机关包括作出行政行为的原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上级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等。我考网(www.woexam。com)
2.吊销行政许可行为作出以后,获益人依据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行为时违法,而由有权机关吊销许可证。许可证因吊销而无效,吊销许可证不具有溯及力,许可证自吊销之日起无效。吊销通常适用于行政许可行为,吊销的原因是获益人依据许可证而进行的行为违法。
3.废止行政行为因情势变迁或者失去法律依据等而不宜继续有效,由有权机关宣布予以废止。行政行为并不是因行为机关违法或者是获益人的行为违法,而是在合法的情形下不合时宜被废止。行政行为自废止之日起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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