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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 2012年土地登记代理法规:行政行为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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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9: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行政行为的成立和合法要件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行政行为一旦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但并不意味着行政行为具有了实质上的合法性。只有当行政行为具备合法要件之后,才能是合法的。
一、行政行为的成立
行政行为发生法律效力是以其成立为前提的。所谓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行政行为的形成或作出。一般来说,行政行为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条件 行政行为的作出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考试用书
2.主观条件 行政行为的作出主体主观上有凭借行政职权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羌且显露出达到该种效果的意思表示,无论其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均不影响行政行为的成立。
3.客观条件行政行为的作出主体客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并按照法定程序通过一定的外部行为方式表现出来。这里的行政职权并不一定是其法定权限内的职权,即使是超越法定权限的越权行为或滥用职权行为,也不影响行政行为的成立。
4.法律效果条件行政行为作出后能够产生一定直接或间接的法律效果,使某种行政法律关系产生气变更或消灭,使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因此受到影响。
上述四项是行政行为成立的条件,即行政行为已经确实存在,但并不意味着该存在的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只有具备合法要件,才能认定行政行为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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