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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 2012年土地登记代理法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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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9: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期限的限制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且该年限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70年;(二)工业用地50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四)商业,娱乐,用地40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2、条件的限制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按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如需改变用途,应当征得出让方的同意,经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手续。www.examw.com
3、违约责任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均应一体遵循。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不按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和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是一种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满一年未开发土地的,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有权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2、对针对超过合同约定期限满两年未开发利用土地的情形,如果硬性规定由国家无偿收回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则会导致土地使用者的极大损失,应由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对该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或变卖,并在扣除违约金及相关费用后,将剩余价款返还给原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而对无人应买的,国家无偿收回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原出让合同关系只发生中止的法律效力,待该土地使用者需用地时,国家应再提供其相当的土地,继续履行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于收回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能耕种的,可作为国有农用地处置;不能耕种的,国家可通过出让、租赁、划拨方式提供给其他需用地者。)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来自www.Examw.com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可将其权利作价出资或入股,用于合资、合作经营其他经济活动。向企业法人投资或者与另一方成立新的企业法人,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的,视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企业法人享有;双方约定共有的,视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双方共同享有;双方仅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不视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仍由原使用权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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